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6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培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多祥园区。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多祥村。
被执行人: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郭湾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多祥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门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6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
审判员 汪 辉
审判员 张国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万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