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9006民初902号之一
原告: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门市多祥镇江汉幼儿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95元,减半收取11747.5元,由原告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