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9006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天门市多祥镇汉江幼儿园多祥园区。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多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门市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门市多祥镇汉江幼儿园多祥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6万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万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