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清水苗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娟、芜湖清水苗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镜执字第0140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马娟,女,1979年7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芜湖清水苗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陶辛镇陶集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娟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六角楼对面六角楼旅游购物广场的房屋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娟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六角楼对面六角楼旅游购物广场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