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82民初6030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清水苗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陶辛镇集镇区陶辛社区居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炳华诉被告芜湖清水苗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