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4791号
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南明山街道下沙村,注册号:×××41。
经营者:蒋鸣阳,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9573218N。
法定代表人:项红伟。
被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程苏福,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与被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苏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负担。
审 判 员 应建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