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与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子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4791号

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南明山街道下沙村,注册号:×××41。

经营者:蒋鸣阳,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茂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水南街道要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9573218N。

法定代表人:项红伟。

被告:***,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程苏福,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与被告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苏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丽水市一鼎钢管租赁行负担。

审 判 员 应建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史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