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宝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23执恢575号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73218。

法定代表人:项红伟。

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工业园区洋浩区块,组织机构代码079739966。

法定代表人:徐科威。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105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执行费9410.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目前,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701056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及执行费9410.5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恢5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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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叶均尉

审判员  郑权红

审判员  卓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雨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