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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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4执2099号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路3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957321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古市镇筏铺新铺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4336960558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1124民特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返还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6879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执行费8087.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8472元,截止2021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到位48472元,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综上,被执行人松阳县新兴镇谢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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