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北山路3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957321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5445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浙1124民初2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诉讼费2525元,执行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牌、×××牌、×××牌、×××牌、×××牌、×××牌、×××牌、×××牌、×××牌、×××牌、×××牌、×××牌、×××牌、×××牌、×××牌车辆,未实际扣押,已发参与分配涵。截止2023年09月08日,本案未执行到位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综上,被执行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