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202民初3527号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莱芜市欧美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巨业。
被告:***。
被告:山东万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宋立会。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莱芜市欧美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宋立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科信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鼎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