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市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3007号 原告:甘肃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1号(万盛名仕佳园)A**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121290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柳泉镇中坪村美辰广场1号C区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4MA72BKQP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 甘肃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0760元,违约金177288元,共计768048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电脑服务器及安全设备企业,2022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GSCY20220209《销售合同》。依据合约“原告向被告提供总价款为656400元的货品,货品包括1个AiLPHA安全分析与管理平台(**AiLPHA安全分析与管理平台软件V5.0.1),产品型号:DAS-ABL-A1000,价款400000元;1个**AiLPHA安全分心与管理平台软件V5.0.1,价款48490元;1个AiLPHA安全分心与管理平台(AiLPHA安全分析与管理平台设备),价款103610元;1个明御综合日志审计分析平台(**明御综合日志审计平台软件V3.0),价款104300元。交货时间为2022年1月14日,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的15日内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30%,即人民币196920元,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并接到乙方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凭证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70%的货款,即459480元”。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将货品交付予被告,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的货款,即65640元,剩余货款59076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违约,应支付货款,同时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1)项约定,被告应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17728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意一方均可向卖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卖方为本案原告甘肃程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万盛名仕佳园)A**2001室,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原告住所地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