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立伟新型建材厂、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唐万安置业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4232号
原告宣城市立伟新型建材厂与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唐万安置业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宣城市立伟新型建材厂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唐万安置业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立伟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宣城市立伟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陈章健
书记员  尚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