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金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50号之一
原告:宣城市金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
办事处麦莎广场7幢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6N08D(1-1)
法定代表人:郑九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05014760C。
法定代表人:曹堂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宣城市金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市金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城市金宇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金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67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37元,由原告宣城市金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美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