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复3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涛峰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05014760C(1-1)。
法定代表人:曹明堂,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复议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郎溪法院)(2021)皖18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郎溪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裁定对新世纪公司应当支付给***“郎溪县十字镇绿溪花园安置区(BT)项目”工程款中的6750000元予以保全。对保全的6750000元工程款,新世纪公司不得向***清偿。执行过程中,郎溪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皖1821执974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新世纪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十日起追回支付给***“郎溪县十字镇绿溪花园安置区(BT)项目”工程款6750000元。新世纪公司不服,向郎溪法院及本院提出异议、复议,经审查维持郎溪法院执行措施。2021年6月23日,郎溪法院向本院送达(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本院协助提取赔偿义务人新世纪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6750000元。本院协助郎溪法院将新世纪公司在本院6750000元执行款交付郎溪法院执行账户。新世纪公司不服向郎溪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或暂缓(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的执行,郎溪法院驳回了新世纪公司异议请求。
郎溪法院查明,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郎溪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郎民一初字第01417-1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郎溪县十字镇绿溪花园安置区(BT)项目’工程款中的6750000元予以保全。对保全的6750000元工程款,安徽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向***清偿。”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发回重审,郎溪法院重新立案,案号为(2016)皖1821民初1678号。2016年11月10日,郎溪法院作出(2016)皖1821民初1678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财产续行查封。
本案立案执行后,新世纪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并主张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程款已经实际支付。2017年10月24日,郎溪法院作出(2017)皖1821执974号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新世纪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十日起追回支付给***“郎溪县十字镇绿溪花园安置区(BT)项目”工程款6750000元。逾期不能追回的,本院将裁定新世纪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新世纪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其义务,并于2017年11月2日向郎溪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郎溪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7)皖1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该案经本院复议,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皖18执复1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
2020年5月12日,郎溪法院作出(2017)皖1821执974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案外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75万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5月13日,郎溪法院院向本院送达(2017)皖1821执9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新世纪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6750000元。2021年6月23日,郎溪法院作出(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提取赔偿义务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6750000元”,6月24日,郎溪法院向本院送达(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两份执行裁定书先后于2020年5月26日、2021年6月29日送达新世纪公司。
以上事实,有郎溪法院(2017)皖1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2017)皖1821执974号执行裁定书、(2017)皖1821执97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四份;本院(2019)皖18执复1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郎溪法院认为,案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关于新世纪公司撤销执行(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张,已在(2017)皖1821执异8号执行裁定中作出认定,据此,郎溪法院依法作出(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新世纪公司暂缓执行(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经审查,新世纪公司该主张,不属于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异议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销(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异议。二、驳回异议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暂缓执行(2017)皖1821执97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申请。”
新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郎溪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两份案涉保全裁定生效时新世纪与***未办理结算也未经过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未形成***对新世纪公司单向、确定的到期债权,郎溪法院直接裁定新世纪公司追回或赔偿6750000元,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郎溪法院(2021)皖1821执异15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事实与郎溪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郎溪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对新世纪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责令新世纪公司追回或赔偿6750000元等执行行为,新世纪公司不服已向郎溪法院提起异议,向本院提起复议,郎溪法院及本院均已审查,驳回了新世纪公司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对该部分异议应不予受理。已立案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本院作出的(2019)皖18执复12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新世纪公司应积极履行义务,将6750000元交郎溪法院处理。由于新世纪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郎溪法院裁定提取新世纪公司在本院的6750000元执行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除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等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郎溪法院提取的6750000元执行款不具备暂缓执行事由,新世纪公司要求暂缓对6750000元执行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81执异1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乐建敏
书 记 员 袁盈娟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