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7民初196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峰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0501476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