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1执恢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05014760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安徽省新世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皖182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代偿款7296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726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0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庐江县的房产已被庐江县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9月26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