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民初2910号
原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瑞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日,新世纪公司申请对位于***的外墙无机保温砂浆4.0cm和3.5cm实际面积进行鉴定。其后,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恒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3月17日,委托鉴定程序终结。原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瑞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