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徐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208执3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徐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徐佛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50209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42733.74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戴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