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1943号
申请人:安徽省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荣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荣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27日立案,申请人安徽省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荣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安徽省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浦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荣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