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4281号
申请人: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北紫荆山路西福华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6468824XB。
法定代表人:宁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120377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账号:00×××52)的存款3707739.92元,并提供一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及保单(担保金额:3707739.92元、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在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账号:00×××52)的存款3707739.92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