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北紫荆山路西福华中心。
法定代表人:宁长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一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192,62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7,130元,缴纳执行费14,39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192,62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130元,执行费14,398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提取其所有的,等额的银行存款及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