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民初2372号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镇中街5号政府办公楼3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560973406。
法定代表人:季长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利,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润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驼山乡丁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0TT19YXC。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凯,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241282811L。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学庆,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8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2736752K。
法定代表人:李海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忠,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润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润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电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27元,退还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327元。
审 判 长 高 源
人民陪审员 庞一铭
人民陪审员 马立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化凌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