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虹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肥市虹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6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鹏,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浩,男,***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合肥市虹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17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宋一少,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市虹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勤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