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1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文兴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审被告:郑州泰祥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村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8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根据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应当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裁定不应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文兴路**,本案应当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