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6450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一维,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庄村文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544352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商砼款1689186.06元及利息152026.74元(暂计算至起诉时),合计1841212.8元;2.判令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6日,原债务人河南环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已向次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履行了书面及微信通知。2017年10月26日,河南吉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建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约定吉建公司为**公司负责的郑州泰祥汽车产业物流园工程提供商品砼,**公司应按时足额向吉建公司支付砼款,如逾期支付即构成违约。吉建公司在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间,完成向**公司提供商品砼的义务,**公司未付清砼款。2019年5月31日原债务人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9年6月3日还款50万元、2019年7月20日还款100万元、2019年11月前付清所有砼款,协议还约定若双方不按协议规定还款,从违约日起以未还欠款数额按月息2%计息。**于2019年6月4日还款50万元,下余1689186.06元未还。从2019年9月1日确认违约日至今共欠本息和违约利息合计1841212.8元。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剩余商品砼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为债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对管辖未作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区,故本院不享有本案诉讼的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1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