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872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文兴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5443527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泰祥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38206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346129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祥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祥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祥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泰祥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08元,减半收取48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