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899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83461290B。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3820620T。
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文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54435278(1-1)。
法定代表人:徐海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鑫泰汽车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汽车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河南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