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云杉路**实验质检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何景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办兴林路**世纪广场商业楼**3-2/div>
法定代表人:葛现红。
本院在执行河南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81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河南宏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01823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94元。因河南京安商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少量存款已在其他案件中被冻结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于2020年6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23年6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该房产涉及刑事案件且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程晓东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魏玉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