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1380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新集路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0597054358。
法定代表人:詹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四星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73050。
法定代表人:骆志荣,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24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