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

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四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73050。

法定代表人:骆志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蓝鼎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3900D。

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与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5615元[其中工程款545101元,逾期利息51004元(以5451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迟延履行利息10207元(以54510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2日起,按日利率0.0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6日),案件受理费9000元,执行费103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