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

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5801号之一
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繁荣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9B93E。
法定代表人:吴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池,安徽良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四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73050。
法定代表人:骆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4元,减半收取60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37元由原告安徽远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虹
人民陪审员  潘俊龙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望
书 记 员  韩玉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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