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

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保876号
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四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273050。
法定代表人:骆志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蓝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7390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