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9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城民初字第317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莱芜市牛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牛泉镇南刘庄村。
本院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