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牛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2月5日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莱芜市牛泉建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19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工资账户,因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