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牛泉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莱芜市牛泉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5民初2613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莱芜市牛泉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牛泉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号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19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拥有塔吊数台,从事塔吊租赁工作,原告的塔吊挂靠在枣庄立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春天被告在台儿庄区承包工程,因工地需用塔吊,同年7月3日被告与原告在马兰屯镇工地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终止,被告将塔吊交给原告,但被告欠原告塔吊租赁费19900元未给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塔吊租赁费,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至今未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与枣庄立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具备原告资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