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5966号
原告:付巧凤,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原山路****101。
负责人:***,经理。
原告付巧凤诉被告***、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付巧凤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巧凤撤回对被告***、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付巧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