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民初39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国际海洋城临钢路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2704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15334001。
法定代表人:纪春彪,经理。
上列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鲁1103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18万元予以冻结一年。因双方达成调解,且已依约履行完毕,***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668.30元(账号:81×××14)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734.59元(账号:91×××17)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38097.79元(账号:91×××47)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