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03执保757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国际海洋城临钢路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968980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15334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103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保全期限一年。我院于2019年10月28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查询了被申请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对被申请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号91×××477)应冻结18万元,实际冻结38097.79元;账号(91×××17)实际冻结2734.59元;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1×××14)应冻结18万元,已冻结59331.70元。至此,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