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45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男,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国际海洋临钢路中断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