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3904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国际海洋城临钢路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2704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153340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芜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桑运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济南市**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