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民初3904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国际海洋城临钢路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968980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15334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保全期限一年,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保全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