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保757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保全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国际海洋城临钢路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968980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15334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3执保757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将被保全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