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3执保75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保全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国际海洋城临钢路中段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6968980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牛泉工业园(南宫村东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915334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103民初3904号民事裁定书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保全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日照三赴有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国联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