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503民初3578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雨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胜,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程程,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凤。
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皖0503民初3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已足额提供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员 杨祖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小小
附:本案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