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5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66298938E,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雪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99031633,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万春大道西侧桃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凤,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55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29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