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547号之一
原告:***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66298938E,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雪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99031633,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万春大道西侧桃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凤,该公司经理。
原告***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4720元,由原告***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