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5547号
申请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66298938E,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邓雪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清,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99031633,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清水万春大道西侧桃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呈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