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5535号之一
原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万春大道西侧桃园小区0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99031633。
法定代表人:张学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金,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北京锦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7幢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9755552XX。
法定代表人: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锦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锦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金海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锦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卞慧慧
人民陪审员 刘友军
人民陪审员 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宇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