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3287号
原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海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仑。
原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意欲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康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