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淄博熠林矿山机械厂、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2737号
原告:淄博熠林矿山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张庄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76635332F。
投资人:吕庆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磊,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街道办事处珠海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6185679C。
法定代表人:李正训。
原告淄博熠林矿山机械厂与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淄博熠林矿山机械厂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原告淄博熠林矿山机械厂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熠林矿山机械厂撤诉。
审 判 员 卜凡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苏安琦